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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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11
〕
10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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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